言词证据审查判断很复杂,这里主要就言词证据的印证规则展开分析。到目前为止,我国证据法把言词证据分为四类,即被告人口供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和鉴定意见。当然,在理论上笔录证据是否属于言词证据还存有争议,有人认为它也属于广义的言词证据,因为无论是勘验笔录、检查笔录、搜查笔录还是扣押清单,都只不过是侦查员用书面方式记录的证人证言,在此我们就不对笔录证据展开分析了。
实践中常见的言词证据是口供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和鉴定意见。言词证据在我国的运用非常广泛,可以说每个案件都存在言词证据。对于一些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而言,比如在受贿犯罪案件中,可能没有实物证据,但一般都有证人证言。
从适用的对象来说,这里的证人是广义的,包括普通证人、侦查人员、专家辅助人,甚至连被害人也包括其中。我国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,这就意味着当我们在写申请书时,就应当逻辑清楚,把这些条件都列清楚并附上相关的材料和证据,否则法官就不会采纳。具体说来,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应当列明法律规定的三项条件:
一,控辩双方对该证人证言有重大争议。比如,被害人的陈述对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提出了强烈的质疑,这些质疑足以挑战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,存在严重的不合法、不真实的可能性,或者能够证明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相关。
二,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。这里所说的“重大影响”是指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、影响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。比如,某证人先说被告人有罪,后来又说没罪,这就直接影响了有罪和无罪的认定。在向法院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时,律师就需要运用法律武器和法言法语论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。
三,法官认为有出庭的必要。对于这个条件,我个人认为应当删掉。在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存有不同意见的时候,证人就应当无条件的出庭作证。“既要有重大影响,还要有必要出庭”,这等于将无限的自由裁量权都交给了法官,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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